发布日期:2026-01-24 19:53 浏览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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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各部门要采取措施,坚持从实际出发,客观科学地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目标,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统计工作;不得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制虚假数据;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弄虚作假;不得对拒绝、、检举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不得放任、袒护或者纵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统计违法行为。对违反《统计法》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对典型的大要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各级统计局和广大统计人员要增强责任感,严格按照《统计法》办事,扎实做好各种统计调查工作,牵头组织好各项考核评估的数据认定工作,并认真组织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坚决同各种弄虚作假行为作斗争。
部门统计是构成国家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要注意加强对部门统计业务的指导和管理,加强对部门统计人员的培训,建立科学规范的部门统计管理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部门统计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实现部门统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高度重视统计工作,研究做好统计工作的措施,进一步发挥部门统计的作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树立大局意识,按照统计工作的整体要求,结合部门工作实际,改进统计方法,拓展统计范围。积极推进部门统计向全行业统计转变。部门(单位)拟定统计调查项目和开展统计调查,须依法向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报批或备案,严格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统计结果及时报送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对外提供或公布的统计数据、实施评价考核,应以政府统计机构审核认定的数据为准。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主动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资料,做到优势互补,信息共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民政、工商、税务、质监以及其他具有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向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提供审批或者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资料等行政记录,协助政府统计机构做好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