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06-05 07:44 浏览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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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先生在2016年的时候,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类保险产品。到了2024年11月,由于经济状况不佳,马先生实在没办法缴纳续期保费了,就打算办理退保业务。这时候,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专门做“代理退保”的张经理。张经理让马先生授权他帮办“代理退保”,还信誓旦旦地承诺能把马先生投保的重大疾病保险全额退保,并让马先生交了押金。前段时间,保险公司主动联系马先生,他这才知道张经理居然投诉了保险公司。但马先生压根不知道他去投诉这事儿,一直以为他只是帮我办理全额退保业务而已。保险公司跟马先生详细解释了保单退保的相关内容,马先生这才发现自己好像被张经理给骗了。他找张经理,想把押金要回来,可张经理却说马先生没配合他,还说已经提供了相关服务,不肯退押金。马先生询问律师,张经理明显是在欺骗,自己该如何要回押金?
律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有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也就是说,退保一般是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并非像张经理承诺的那样可以全额退保。同时,根据《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2020年3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消费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消费投诉不是由投保人提出的,银行保险机构可以不予办理,并告知投诉提出人。根据您的描述,投诉并非由您这位保单投保人提出,所以保险公司完全可以不予受理。再看您和张经理之间的法律关系。你们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张经理单方面设定押金条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即便你们之间存在口头约定,由于“代理退保”这种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所以,你们关于押金的约定也是无效的,张经理理应全额返还押金给您。建议您先进一步和张经理沟通协商,明确告知他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他退还押金。要是协商不成,您可以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举报张经理非法代理退保的行为,同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他欺诈收费。如果经过这些途径还是没能解决问题,您可以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要求张经理返还您的押金。
小王是一名在校大学生。2月份的时候,他通过某中介公司租房。双方签订了中介合同,里面有个条款很模糊地写着 “若交易未成扣40%服务费”。当时小王急着租房,就没有太在意。他按照中介的要求交了2000元,中介给他开的收据上写的是“意向金”。后中介只给了小王一个房东的电话,让他自己联系。小王联系了房东,也去看了房子,就在他要和房东签租房合同时,房东却突然提出要涨价,这让小王无法接受,双方最终没能签订合同。现在小王不想租房子了,就找到中介要求退还他交付的钱款,但中介却要扣留800元当作“服务费”。小王很不理解,因为在这整个过程中,中介根本没有提供任何实际服务,比如说带他去看房,或者帮忙拟定合同等,他询问律师,因为房东突然涨价没能签成租房合同,中介却要收“服务费”,这是否合理?
律师说法:中介给您的收据中写明是“意向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意向金”并不属于定金范畴,它不具备担保合同履行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中介在收取“意向金”的时候,并没有跟您明确约定扣款条件,事后却单方面设定40%的扣款比例,这明显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根据您的描述,中介既没有带您看房,也没有拟定合同,完全没有提供任何实质性服务。中介利用学生社会经验不足,签订一些模糊不清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主张“若交易未成扣40%服务费”的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中介在未提供服务且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扣留您的钱,使您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这属于不当得利。您可以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之诉,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律师说法:健身房总部和加盟店受《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范。按照这个条例,加盟店作为独立法人主体,原则上总部不承担其债务。但如果出现总部与加盟店混同的情况,那您就可以要求总部承担责任。具体来说,您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来维权:首先,仔细查看您与健身房签订的合同。看看合同上是否加盖了总部公章,或者有没有类似 “由总部统一管理”“总部直接管理门店”这样的条款。同时,查看您充值时的支付凭证,看看收款方是谁。要是出现财产混同的情况,您就可以直接要求总部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因为在法律上,如果总部和加盟店在财务、管理等方面界限模糊,就不能简单地以“加盟店自负盈亏”来推脱责任。其次,您可以登录“青岛商务局官网”,查询该企业是否进行了备案。依据相关规定,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如果这家健身房总部未备案,那它将面临罚款风险。您可以通过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的方式,借助行政力量来依。最后,如果前面两种方式都无法解决问题,您还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时,您可以将加盟店和总部列为共同被告。虽然加盟店是独立法人,但总部作为特许人,在整个商业运营体系中具有一定的管理和监督职责。通过法律诉讼,让法院来审查总部与加盟店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在您这件事情上的责任归属,从而争取让您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