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09-05 09:10 浏览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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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系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挂牌督办案件。2023年3月20日,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区分局立案后,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鸠江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并发现涉案线日,鸠江区检察院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立案后,鸠江区检察院多次和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围绕危废来源、非法处置数量、生态环境损害程度等进行会商,并督促生态环境部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同步委托专业机构对偷排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鉴定评估。针对违法主体多、持续时间长、偷排的危险废物种类不同难以确定损害事实等问题,鸠江区检察院邀请环保领域“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现场调查,多次组织专家论证会讨论分析,固定侵权主体、非法排污数量、因果关系等方面证据。
2024年5月10日,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以无力一次性承担8910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为由,向鸠江区检察院提出技改抵扣替代性修复申请,拟通过废酸液循环利用技术改造升级,在相同产能前提下实现危险废物零排放。为实现公益保护目的,推动企业全面绿色转型,鸠江区检察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技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技改折抵金额等进行评估。经专家多轮论证后,结合现行的环保强制性标准、技改项目方案评估报告、赔偿费用总额等,最终确认技改抵扣上限金额为3013万元(占赔偿费用总额34%),剩余赔偿金采取三年内分期支付的方式现金赔偿。6月21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并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员、人民监督员、专业人员、生态环境部门和鸠江区检察院等充分探讨调解方案的可行性和科学性。7月18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对调解协议进行确认。调解协议经公告后已生效。目前,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已按期支付2000万元赔偿费用,技术改造项目正在有序进行中。
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某废品收购站环境违法行政处罚案线索,依照同级监督原则,将线索交由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中山一区检)办理。中山一区检在审查中发现在涉案企业通过注销登记的方式逃避行政处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依法变更被执行人主体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山一法院)以主体不适格为由错误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中山一区检经线索审查发现此类违法情形并非个别现象,于是研发构建涉企业注销行政非诉执行类案监督模型。依托该模型,检察机关调取了相关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数据、行政处罚数据及企业注销数据,通过对比,挖掘出中山一法院在执行活动中可能存在违法、错误情形的25宗案件线索。
环境影响评价是在发展中守住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塑料、五金、家具等建设项目本身及所处区域,尤其建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项目,都会直接影响生态环境的保护,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本案中,涉案企业在因未进行环评即开工建设、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被行政处罚后,却恶意注销企业登记企图逃避行政处罚。检察机关在办理该类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中,应积极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作用,一方面,制发检察建议监督法院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执行,统一裁判标准,确保生态环境法律制度的正确实施。另一方面,就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领域的监管漏洞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规范环保执法行为,推动六家单位联签机制有效防范企业恶意注销逃避行政处罚行为,凝聚生态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协作合力,助力实现生态环境保护、营商环境优化和民生民利保障的有机统一,更好地守住绿水青山。
梧州市交通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牵头组织海事、城管、发改等部门以及污水处理企业、14个码头企业召开协调会,大力推进整改工作。一是强化收污设施配备和使用,督促3个码头配备收污设施,监督辖区长期不收污的码头常态化开展收污作业。自2024年7月起,全市14个持证并面向社会经营的港口码头已全部开展收污业务,7月至12月共接收船舶生活污水1496吨、2652艘次,较上年同期(约30艘次)大幅增长。二是推进港口码头接收设施与公共转运处置设施有效衔接,截至2024年8月,14个码头已全部解决船舶生活污水末端处置问题,交通、海事、生态环境等部门落实船舶水污染物送交接收联单机制,开展线上线下监督。三是引导提升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能力,推动4家企业开展“有偿加油+免费收污”模式,2024年1月至12月累计接收船舶生活污水约8768吨、1.82万艘次,污水接收量同比增长132%。四是促进完善管理机制,推动制定《梧州辖区船舶水污染防治指南(试行)》《梧肇云“两地三市”交通运输区域联合执法行动方案》,梧州、肇庆、云浮三市的交通、海事、公安等部门开展常态化跨区域联合执法行动。
2023年11月15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上述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行为。随后,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南岸区检察院)应公安机关商请,提前介入侦查,详细列明35条取证提纲,引导公安机关查明相关管理人员和具体生产人员的岗位职责、干扰监测数据的决策及实施过程等,及时收集、固定证据。鉴于案件核心证据已固定,南岸区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仅对起关键作用的皮某龙、陈某提请批准逮捕,对其余5名受指使实施犯罪、情节较轻的普通员工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采纳了上述意见。案件进一步侦查中,南岸区检察院考虑到陈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作为某业公司热力分厂厂长,对企业经营发挥着重要作用,对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审查起诉期间,南岸区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全面调取自动监测设施后台数据,查明热力分厂在2020年至2023年期间违规实施“反吹”“标定”干扰自动监测数据采集1000余次,累计时长达2万余分钟,存在长时间、多时段频繁开展本该由第三方运维人员实施的“反吹”“标定”,远超合理维护设备所需的时间和次数,结合言词证据能够认定陈某、皮某龙擅自指使、纵容员工干扰监测数据的行为。针对皮某龙拒不认罪,检察机关通过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复核多名关键证人证言,调取相关书证等证据材料,进一步夯实全案证据,查明皮某龙系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的组织、指挥人员。在证据面前,皮某龙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经审查,南岸区检察院认为皮某龙、陈某作为管理人员,为牟取个人利益,违反单位关于监测设备校准、运维等规定,实施了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行为,系个人犯罪。
检察监督意见:1.苗木死亡是一个持续的、渐进的过程,生效判决仅认定陈某鹏现有苗木损失,缺乏依据,还应当包括应有损失。2003年起某公司在某市某村开采煤矿,侵权行为长达五年,导致案涉村地下水位逐年下降。某市水务局发布的《地下水通报》记载,地下水水位下降主要系某公司采矿所致,大量地下水排入沙漠,几乎造成农灌井枯竭。陈某鹏承包种植的5块苗圃中的林木亦受到损害,本案应为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意见为:现有苗木损失约为2843216.2-3892129.8元;推测应有苗木的损失约为:9708560.2-13430504.8元。鉴定人员就“现有损失”含义释明为“现有苗木的数量的损失”;应有损失是指“苗圃在正常管理、正常生长情况下的价值损失,参考了陈某鹏阐述与现场测量,由此做的价值评估”。鉴定机构以现有和应有两种鉴定方法评估计算案涉苗木损失,具有客观性。生效判决仅以陈某鹏承包的5块苗圃现有苗木损失约为330万元,认定陈某鹏全部经济损失,依据不足。
检察机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为指引,高质效办理环境侵权案件。重视环境侵权侵害方式的复合性、过程的复杂性、后果的隐蔽性和长期性等特点,适用环境侵权归责原则并进行举证责任分配和损失认定。根据侵权行为发生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和之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某公司应该就责任减免及陈某鹏的5块苗圃的苗木损失事实与某公司大量开采煤矿行为无因果关系进行举证,不能证明的,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受损方的损失不能简单认定为表面损失,应当结合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侵权范围、影响力大小等因素综合考虑其遭受的长期隐蔽性损失。本案体现了民事检察在弥补环境污染侵权造成的损害、修复生态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2024年6月,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肃州区检察院)在办理董某某等人非法采矿刑事案件中发现本案线索,鉴于公益损害问题跨县级行政区划,经报请酒泉市人民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因案情重大复杂,损害评估难,酒泉市人民检察院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请求协调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委托省环科院专家进行评估。经专家评估,董某某等人将大量具有强腐蚀性的黄金采矿剂溶解后浇浸洗金,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也未按程序收集废水、废渣,严重破坏地貌、污染环境。敦煌、玉门、瓜州三地自然资源部门未及时依法对受损的矿山地质环境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督促修复治理,三地生态环境部门未及时依法对废水、废渣造成的水体、土壤等污染损害后果鉴定评估并督促修复治理,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2024年7月,检察机关向敦煌、玉门、瓜州三地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履行矿产资源监管保护职责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因现场存在大量废液等痕迹,经雨水冲刷、淋溶将造成更严重的重金属污染,受损矿山地质环境范围有持续扩大的急迫风险,检察机关要求行政机关在十五日内回复。收到检察建议后,三地生态环境局安排执法人员赴非法采矿点现场进行调查,委托第三方对非法采矿现场开展生态损害赔偿评估采样、监测和鉴定评估工作,受酒泉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相关工作。经酒泉市检察机关现场参与,酒泉市生态环境局与违法行为人达成共计1314万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瓜州县自然资源局委托第三方对案发现场区域的损害后果和修复治理进行实地勘查,对损害后果进行鉴定评估;出动执法巡查车辆4台,执法人员27人次,加大对案发区域及周边的执法检查和巡查工作;在损害区域外围设置8个警示标识牌,提醒人畜禁止进入此区域活动;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违法线索举报信箱、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对矿山领域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警示、打击;监督违法行为人开展治理工作。敦煌市自然资源局回复称,该局经函询,生态环境局建议在完成土壤和地下水恢复治理工作后,根据恢复治理验收情况再由自然资源局开展矿山治理工作。玉门市自然资源局到期未回复检察机关。
2021、2022年春季,被告人罗某福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多次从广东至宁夏非法收购野生鸟类的鸟蛋和幼鸟。2022年4月,罗某福向被告人李某楠、张某弟、杨某兵、薛某等人提出,以每枚20-40元不等价格收购苍鹭、灰雁等野生鸟类的鸟蛋。后李某楠、张某弟在宁夏平罗西大湖非法狩猎苍鹭蛋2000余枚、苍鹭幼鸟250余只;薛某伙同其弟(另案处理)在内蒙古阿拉善、鄂尔多斯非法狩猎灰雁蛋1800余枚;杨某兵在内蒙古巴彦淖尔非法狩猎苍鹭蛋100余枚,灰雁蛋300余枚。罗某福将上述鸟蛋、幼鸟全部收购,送至湖北潜江某养殖场进行人工孵化、喂养。2023年4月,被取保候审的李某楠再次伙同李某(另案处理)在宁夏平罗沙湖等地非法狩猎苍鹭蛋2800余枚,出售给张某。
2022年4月17日,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现场从罗某福处查获苍鹭鸟蛋73枚,苍鹭幼鸟254只,大雁鸟蛋249枚,野鸭蛋9枚。因案情重大敏感,经公安机关邀请,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铁路运输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查阅证据材料、参加案件讨论。针对本案多人共同犯罪,且已形成“收购—猎捕—运输—养殖”一体化、跨区域产业链的特点,提出“全环节、全链条”固定证据、查明事实并构建刑事指控体系的意见建议,引导公安机关固定完善证据、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同时,为做好查获鸟蛋、幼鸟的保护,检察机关与法院、林草、公安等部门多次召开会议研究涉案鸟类救助、保护问题,督促相关部门接收救助涉案野生动物。后苍鹭蛋、灰雁蛋、野鸭蛋全部孵化;孵化后和被查获的幼鸟经过饲养,在达到放飞条件后已全部放飞。
2023年3月6日本案提起公诉后,检察机关发挥集中管辖优势,在办理另一公安机关侦查的陈某甲等11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非法狩猎一案和张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时,发现罗某福、杨某兵、张某弟、李某楠还有其他犯罪事实。其中,罗某福还涉嫌在广东省湛江市收购、出售疣鼻天鹅,杨某兵涉嫌在内蒙古磴口县猎捕赤麻鸭,而李某楠在取保候审期间又犯非法狩猎罪。检察机关全面履行监督职责,依法补充起诉,追加认定罗某福、张某弟构成非法狩猎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多个罪名和李某楠新的犯罪事实,并书面建议法院对李某楠等人采取逮捕强制措施。2023年12月,法院将本案与关联案件陈某甲等11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罪一案合并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分别判处陈某甲、罗某福等17人有期徒刑八年至十个月不等,判决赔偿生态环境损害损失350万余元。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被告人李某楠利用某自然保护区景区旅游公司职工的身份和熟悉沙湖自然保护区地形及鸟类分布情况的便利条件,单独或伙同他人实施非法狩猎等犯罪。这一情况暴露出该旅游公司存在管理漏洞和制度隐患,为此,检察机关及时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其切实履行野生鸟类和湿地保护职责,堵塞监管漏洞,防止盗猎等违法犯罪行为再次发生。同时为推动野生动物资源司法保护,解决案件办理中的物种鉴定、活体动物收容、救助等问题,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联合自治区公安厅、高级人民法院、农业农村厅等6部门制定《关于办理野生动物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用于野生动物收容救助提供了依据。